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的通知(79)电火字第20号
一九六三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管道篇)、(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篇)》,已不能适应当前电力工业建设和生产的需要。为此,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适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现颁发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过旧中注意,若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随时告电力建设总局,以便将来在修订时考虑。
第1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的下列管道及其附件的配制、安装及验收:
一、工作压力为170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工作温度为555℃及以下的主蒸汽管道及相应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主给水管道;
第2条下列各类管道的特殊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尚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建规》)中有关专业篇的规定执行:
二、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以及烟、风、煤、燃油、燃气和除灰系统的管道;
注:铸铁管道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验收,应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土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有关篇章的规定执行。
第3杂管道配制及安装中的焊接工作,除按照本篇中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电建规(火力发电厂焊摸篇)》,以下简称《电建规(焊接篇)》的相应规定。
第5条管子及管道附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主管部的部颁标准)。其制造质量应符合主管部制订的各项技术条件。
第6条各类管道均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材料时,必须按照设计变更制度办理。
第7条各类管道及其附件的保管,应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末安装设备保管规程》以及相应的补充规定进行。
第9条工作压力t25公斤/平方厘米或工作温度≥300℃的管道施工前,对所使用的管子除按照第8条的规定办理外,尚须核对出厂证件(或足以证明质量的可靠证件),确认下列项目均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颁)的技术标准:
三、工作压力80公斤/平方厘米或工作温度450℃,管壁厚度t12毫米的管子冲击韧性试验结果;
第10第合金钢管不论有无制造厂技术证件,使用前均应进行光谱复查,并由检验人员在管子上作出标志。
第11条各类管子使用前作外观检查。有重皮、裂缝的管子不得使用。对管子表面的划痕、凹坑等局部缺陷应作检查鉴定。凡经处理后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设计计算的壁厚。
第12条各类管道附件(阀门、法兰及连接件、三通、弯头、大小头、波形补偿器等)使用前一般均应查明其规格、钢号(或型号)、公称通径和公称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第13条当工作压力≥25公斤/平方厘米或工作温度≥300℃的管道施工前,对所使用的管道附件除按照第
12条的规定办理外,尚须核对出厂证件(或足以证明其质量的可靠证件),确认下列项目均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颁)的技术标准:
二、公称压≥64公斤/平方厘米的承压附件(包括铸、段、焊制作)经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
三、合金钢附件(包括铸、段、焊制件)的全相分析结果(亦可用热处理状态说明代替)。用于工作温度≥500℃且直径≥M30的合金钢螺栓的硬度检查结果。
第14条所有合金钢附件(不包括阀门内部全金钢部件),不论有无制造厂出厂技术证件,安装前均应进行光谱复查,并由检验人员在附件上作出标志。
第15条各异形制件(包括铸、锻、焊制件)及阀门应作外观检查。表面不应有粘砂、裂纹、缩孔、折迭、夹渣、漏焊等降低强度和严密半岛平台 半岛网站性的缺陷。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56-79) 来自淘豆网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