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2016〕51号),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全区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自2017年起,在全区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区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1.坚持政府引导。环境污染责任险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重要手段。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创新环境安全治理方式,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2.坚持应保尽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利于企业借助保险运作模式为加强自身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服务。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规定及时足额投保。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排污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或者激励措施。3.坚持源头预防。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环境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开展“环保体检”,排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4.坚持及时理赔。排污企业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赔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建立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切实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积极引导纳入保险范围的排污企业主动投保。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会同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区环土局应当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每年向省环保厅上报当年拟参保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厅每年统一公布拟参保企业的建议名单。(二)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半岛(bandao) 半岛官方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三)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家库,提供“保险体检”技术服务;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及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工作。(四)各保险公司应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适应市场的需要,开发更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企业在各个领域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需求;定期将投保企业、承保金额、理赔数据等信息通报各级环保、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一)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二)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三)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四)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五)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六)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福州港内航行、停留和作业的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1.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投保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清理污染物费用;3.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4.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范围。1.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企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4.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以除外责任的其他情形。保险方应当为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在国家出台最低责任限额之前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方综合考虑所属行业特征、规模大小、周边环境敏感性、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的具体费率。保险双方在确定保费、保额等事项后,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责任限额、保费、赔偿或者给付办法等内容。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提出环保整改事项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险双方就投保期间环境风险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频次、服务费用分担、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各方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予以明确。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应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保险方可根据本年“环保体检”的结论,提高或降低次年续保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以合同形式通过协商确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参考依据,鉴定评估费用双方协商共担。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投保企业与保险方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强化政策扶持。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参保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银监部门引导各商业银行在授信时,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对投保企业给予优先放贷等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投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二)配套相关制约措施。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纳入银行与环保共享信息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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