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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管堵塞致一楼被淹楼上住户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5-08-27 02:11 已有人浏览 小编

  面对自家装修的房子被淹,马某气不打一处来:“公共下水管道堵了把家泡了,损失好几千,这责任怎么也得楼上住户和物业一起担!”这样的纠纷在高层住宅并不少见,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致损后责任如何划分,常成为邻里争执的焦点。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共下水管堵塞致一楼被淹楼上住户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图1)

  原告马某系某小区7号楼二单元一楼西户101室业主,被告陈某、史某、冷某分别为该单元三、四、六楼西户业主,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该楼栋一楼卫生间为独立下水管道,二至七层卫生间共用下水管道。

  2025年5月20日晚,马某家中屋顶滴水、房内装修及物品多处受损,经物业公司排查确认,系同单元西户二楼至七楼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二楼卫生间返水渗漏所致。次日,物业公司清理堵塞管道时,发现堵塞物为卫生棉、洗脸巾等。

  事故发生后,马某联系装修施工单位评估,修复和更换受损装修的预算价格为8750元。同年5月30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马某与二楼、五楼、七楼住户达成协议,三户各赔偿1000元。因3、4、6楼住户拒绝赔偿,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8750元(含修复费、误工费、精神损害半岛网址 半岛官方入口抚慰金等)。

  各被告辩称:物业公司认为管道在业主室内,不属于其服务范围,已尽管理义务,与损失无因果关系;陈某称自家无不当使用行为,且多数时间无人居住,漏水与己无关,二楼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应担主责;史某、冷某认为物业公司有过错,自身无责,损失应鉴定,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楼上住户及物业公司的责任划分。案涉下水管道因卫生棉、洗脸巾等堵塞,系个别住户不当使用所致,堵点位于二楼以下,二楼至七楼住户均可能涉及,因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且无免责事由(陈某提供的不常居住证据不足以免责),相关住户应分担责任,故三楼、四楼、六楼住户需承担相应责任;案涉管道为业主室内共用主管道,物业无法入户逐户维护,仅需承担报修后及时疏通义务,本案中物业已及时处理,履行了管理义务,无需担责;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合修复预算、已获赔偿等情况,法院判决:陈某、史某、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马某1000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居民楼主下水管堵塞致损的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物业和个人义务等角度判定。为保障权益、维护邻里和谐,业主应文明使用排污管道,不随意倾倒杂物,同时加强房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以便维权;物业公司则需强化设施维护、提示及巡查整改等预防工作,共同避免或减少此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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