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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制图标准

2025-06-22 03:09 已有人浏览 小编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4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

  4.2.4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1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7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3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注: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4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半岛(bandao) 半岛官方及流水方向。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2.1.2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3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1屋面形状、伸缩缝位置、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不同层或标高的屋面应注明屋面标高。

  2绘制出雨水斗位置、汇水天沟或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汇水范围、分水线对雨水斗进行编号,并宜注明每个雨水斗汇水面积。

  2.3.6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1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5.2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2.5.3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

  1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3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1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3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1.0.4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图线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4.1.1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 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1.0.1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4.1.3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4.1.4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2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2.5.1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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