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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2025-06-14 14:12 已有人浏览 小编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市容广告科、公用事业科、园林绿化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市容广告科、公用事业科、园林绿化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市容广告科、公用事业科、园林绿化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4〕167号印发)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指导意见》九、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分支机构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申请审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绿化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绿化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施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燃气企业对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半岛平台 半岛网站围内在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费用。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绿化科

  【规章】《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2005年9月10日建设部城建[2005]154号发布的第二条第三款,要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准许(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准许;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特殊情况临时接管的批准)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准许(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准许)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规章】《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第二点第四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准许(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特殊情况临时接管的批准)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第九条第二款,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一)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将安全保护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领第118号 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在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费用。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号 由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市容广告科、公用事业科、园林绿化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市容广告科、公用事业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市容广告科、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绿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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