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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禁止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的通知

2025-06-06 04:05 已有人浏览 小编

  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事项通知如下:

  全县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商户及施工单位严禁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排水设施倾倒以下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半岛平台 半岛网站: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50万元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向排水设施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10万-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追半岛平台 半岛网站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垃圾:联系县住建局指定处理场(地址:轮台县青年西路建设大厦三楼,电话:);

  轮台县环保局、城市执法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公示整治进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半岛(bandao) 半岛官方》第五十五条:物业公司未履行劝阻、报告违法行为的,处1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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