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萍乡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强全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是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加强排水行业监管、严格城镇污水源头管控、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优化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进半岛(bandao) 半岛官方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实施排水许可管理。
(一)开展现有排水户普查。各设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主管部门结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抓紧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开展普查,重点摸清排水口设置位置坐标、水质、水量等相关信息,并认真填写《排水户普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排水户普查情况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省厅。
(二)实施分类管理。对于符合《办法》中排水许可证申领核发条件的既有排水户,各地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证书补办工作;对于不符合《办法》中排水许可证申领核发条件的既有排水户,要依法依规予以关停,督促整改。对于新增排水户,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
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许可实施程序和审批条件,做好城镇排水户排水许可的审查发证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
各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作为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依据。各地定期监测排水户水量和水质,监测指标可根据排水户的排水性质、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排水户排水行为的规范性,按《污水排入城镇地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水质监督性检测相关报告资料应纳入排水户档案。督促排水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水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查井及计量设备,积极鼓励推广采用信息化技术掌握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
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将排水监管巡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许可、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排水监管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水户开展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排水户档案。各地要落实批后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排水户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上确定的链接管位置、排向、水质、水量排水,对违反排水许可规定的,要督促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表格使用黑半岛(bandao) 半岛官方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本表“一、基本情况”和“二、排水管网情况”、“三、排水水质情况”的内容由排水户(申请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填写。“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5、本表封面的“申请类别”一栏,申请人如果是首次申请,请在“首次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由于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许可内容变更重新申请,请在“变更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延期申请,请在“延期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基本情况”部分“用水量”、“排水量”需提供相关依据,“污水预处理方式”如是委托处理,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即可,如是自行处理,还需注明污水处理工艺。
6、“排水管网情况”需填写所有排水口设置情况,雨水排放口不需要填写“排水量”及“有无在线监测装置及检测项目类型”项。
7、“排水水质情况”应按照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填写;拟排放污水的新排水户应附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注:1、排水户存在多个排放口的,应按排水口编号分别填写各个排水口的水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