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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024-05-17 14:27 已有人浏览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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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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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1.属市城管局管辖区域内;2.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3.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4.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6.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7.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1.所填表内信息内容须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办事的)或申请人本人签字(个人办事的)。2.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时提供,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时提供。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需提供)

  1.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还需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2.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须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电子件为网上申报时提供,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时提供。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分厅审批平台(、“皖事通”APP网上申报或至政务大厅城管局窗口线下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和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受理结果电话或通过网上系统短信平台通知申请人。

  3、审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单位半岛(bandao) 半岛官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反馈窗口(申请事项涉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合法的,提交审批;不合法的,予以退回,同时告知理由,并通过电话或网上审批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

  4、办结: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批准的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制证:窗口审批人员根据审批决定依法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排水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办理结果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行获取电子证照、线下邮递寄送或者申请人至窗口领取等渠道送达(根据申请人自行选择)。

  根据受理标准,受理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载明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反馈窗口(申请事项涉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合法的,提交审批;不合法的,予以退回,同时告知理由,并通过电话或网上审批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

  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批准的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行获取电子证照、线下邮递寄送或者申请人至窗口领取等渠道送达(根据申请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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